诈骗罪定罪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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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都知道,近年来电信诈骗、信用卡诈骗屡禁不止,诈骗犯罪率逐年上升。当然这些事情很多人都举报过,但是很多人不知道需要什么证据,那么诈骗罪定罪的证据有哪些呢?五六懂法网总结了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下面的知识能帮到你。诈骗罪定罪的证据是什么

一.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害的物体、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等可能揭露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物证的特征通过其外在特征、属性和存在性发挥证明作用。物证是客观的,容易验证。它不仅广泛应用于证明活动,而且发挥着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可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有时可以借助物证破获案件、抓获嫌疑人;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可以通过物证鉴定;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收集物证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物证的收集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手段进行。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原件不便携带、不宜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情况下,才能拍摄能够反映原件面貌或者内容的照片、视频。物证的照片、视频,只有与原件相符或者经鉴定属实,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至少由两人制作,并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和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所有收集到的物证都要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能使用,更不能销毁;对可能造成环境和精神污染的物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和处置。案件中能够附卷的物证,应当全部附卷保存。案件移送时,物证应当随案卷一并移送。

第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录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交流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手段。众所周知,书证通常用文字表达,但也可以是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常用工具是纸和笔,但不限于此。

三。证人的证词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由笔录固定;证人写的书面证言,经侦查人员同意,也是证人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所以,证人应该是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情、能够明辨是非、正确表达的公民个人,单位不能是证人。鉴于证人的身份是由其对案件的客观感知和案件之间的对应证据关系所决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办案人员任意指定和替代;仅以个人观点不能作证或拒绝作证;证人必须进行陈述或者自己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这种“证人不可替代”的特点也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性,即当诉讼中证人的身份形成时,将不允许其担任侦查人员、检察人员、

被害人陈述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或者听到、目睹了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这类陈述可以直接认定犯罪过程和罪犯的特征,往往是直接证据。另一种是与罪犯没有直接接触或亲耳听到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这个说法的内容不如前者丰富具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又称“告白”。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供述和无罪、有罪的辩解。

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他人犯罪是否是这样的证据,一般认为,应当适当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他人犯罪的性质和内容。只有当共犯指控或者揭发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时,才是口供,否则就是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应当是口头陈述,应当以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者办案人员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亲自写供词。

不及物动词评估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指定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的专业性问题很多,如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专家从科学技术角度对专门性问题的分析判断意见,而不是直接感知或道听途说的事实的客观陈述。所以和证人证言不一样,证人不能同时担任鉴定人。如果指定或者聘请的人在诉讼前就知道案件的情况,只能是证人,不能是专家证人。

七。勘验检查笔录

(一)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在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进行调查检查时所作的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图纸、照片、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

由于调查笔录是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运用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对调查对象的情况进行的客观记录,因此更加客观可靠。其主要作用是固定证据及其各种特征,以供进一步研究分析,从而发现和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揭露和确认罪犯,鉴定其他证据的真伪,认定案件事实。

(2)检查记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检查、观察,以确定其某些特征、伤情或者生理状态后所作的客观记录。考试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也可采用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式。

体检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办案人员。

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一)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由办案机关指定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制作;

(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所闻的客观记录,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和判断意见;

(3)勘验、检查笔录多用于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用于解决案件中的具体问题。

八。视听材料

视听

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

(1)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真实,内容丰富;

(2)易于存放,占用空间小,便于传递和运输;

(3)可重复,易于作为证据使用,审查核实时易于操作;

(四)有被伪造、变造的可能;

(5)技术要求高,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更新变化。

五六懂法网提醒您,勘验笔录是否全面准确,往往受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必须经过审查核实,才能发挥作用,作为定案的依据。以上是为你总结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到你。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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